内地某国营企业曾经与外商草签了一份供销合同,合同规定由外商给该企业提供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,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,合同为期三年,三年后该企业将无偿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。
合同约定,在三年合同期内,该企业按双方商定好的价格每年为外商提供某种产品10,000件。合同同时约定,若第一年少交货1件,该企业将按每件1,000元交付赔偿金,第二年少交货1件,该企业将按每件2,000元交付赔偿金,第三年该企业将按每件3,000元交付赔偿金。
该企业几个主要领导商议后认为有利可图,便与外商正式签订了合同。...